K-POP偶像与经纪公司签订的专属合约书,「文化体育观光部」已公告「标准合约书」改正案2种(歌手和演员各1种)。
修正案中,针对「FIFTY FIFTY」事件,规定了「歌手转移到新的企划公司」的情况,将「禁止重新制作和销售前所属经纪公司制作的音源等」的期间从1年延长至3年。这是为了防止在合约期间内进行非法接触和挖角行为。
合约期间也有所变更,偶像或艺人在首次签订合约时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7年,现行的标准合约书中,如果双方同意,合约期间可以超过7年。许多K-POP经纪公司通常会在最初签订7年的合约,但在SM娱乐等公司中,也有签订更长期合约的情况。
此外,改正案还包含了一项规定,明确禁止经纪公司强迫艺人进行艺人根据精神和身体状况明确拒绝的工作。相反地,艺人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服务。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的定义统一为「未满19岁」,未成年艺人的工作时间需遵守《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化体育观光部解释了这次改正的宗旨,表示「重点在于解决业界提出的投诉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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