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乡新闻》报导,HYBE对「离职员工」施加了禁止进入同业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报导,HYBE要求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同业公司就业或合作,也不得设立或经营同业公司。据悉,包含这些内容的承诺书由ADOR公司代表金周永负责执行签署。
通常,这类「竞业禁止义务」主要针对高科技行业,以防止技术外流。但在娱乐行业中,这种做法相当罕见。专家指出,即使针对高层管理人员尚可理解,但若包括一般员工,可能侵害个人职业选择的自由,被认为是过度限制的措施。

一位要求匿名的劳务士表示:「这在法律上毫无效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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