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BE对一般员工施加「竞业禁止义务」!专家指出侵害职业选择自由的可能性

据《京乡新闻》报导,HYBE对「离职员工」施加了禁止进入同业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报导,HYBE要求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同业公司就业或合作,也不得设立或经营同业公司。据悉,包含这些内容的承诺书由ADOR公司代表金周永负责执行签署。

通常,这类「竞业禁止义务」主要针对高科技行业,以防止技术外流。但在娱乐行业中,这种做法相当罕见。专家指出,即使针对高层管理人员尚可理解,但若包括一般员工,可能侵害个人职业选择的自由,被认为是过度限制的措施。

一位要求匿名的劳务士表示:「这在法律上毫无效力,实际上只是浪费纸张,这被视为一种压迫劳工的手段,不当侵犯了国民作为基本权利的职业选择自由,从公司的立场来看,内部法律专家应该已经建议此举无效,但即便如此仍强行推行,显示经营层的意志非常强烈,从离职者的角度来看,这会被视为一种迫使人无法离职的『压迫』」。

律师卢正温指出:「竞业禁止条款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侵害职员职业选择自由的可能性,(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即使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也只有在满足严格条件的情况下,该协议才会被认定为有效;缺乏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即使员工同意,也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HYBE还为部分离职者制作了「不起诉同意书」,其中包含条款,要求对在职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不得向HYBE提起诉讼。

对此,HYBE表示:「本公司员工在离职时提交的文件,均经过法律检讨,属于合法且合乎一般水准的程序,竞业禁止条款是考量到以内容创作等创意业务为主的行业特性,旨在防止公司营业机密等洩露到类似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并要求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关于「不起诉同意书」,HYBE解释称:「不起诉协议是指承认员工在职期间所使用或制作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并承诺不对在职期间发生的问题提起诉讼,文件的保存期限是指文档保管的期间,并不意味该文件的效力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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